四度普法|投资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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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必须是理性的。如果你不能理解它,就不要做。如果某人相信了空头市场即将来临而卖出手中不错的投资,那么这人会发现,通常卖出股票后,所谓的空头市场立即转为多头市场,于是又再次错失良机。

沃伦·巴菲特

股票投资涉及多种法律风险,那么股市当中有哪些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是需要知悉和避免的呢?

 

01

出借股票账户

出借股票账户,如果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是出借账户的话,你的账户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并可能遭遇以下法律风险:更改密码,导致无法访问账户;账户资金被强行平仓或转走;账户可能因持有人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02

借钱、贷款炒股

借钱炒股,想清楚。别碰高利贷,高利息、高成本、高违约,而且还可能危及你的人身和家庭安全;不要签空白借条,签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填满所有信息,不留空白。

 

03

配资炒股

“配资”是一种融资活动,是指在金融市场中,资金融出方将自有资金或融入的资金出借给资金融入方,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种交易一般伴有保证金、强制平仓约定,用以保障配资方的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只能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主体进行,且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说,融资融券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跟配资公司合作进行炒股,账户一般由配资公司间接控制,法律关系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场外“借钱炒股”的行为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小撬大”虽然可能带来巨额收益,但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旦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场外配资,即为无效配资方 融资方均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在此劝大家炒股有风险配资需谨慎对待。

 

04

挪用资金或公款炒股

某些胆大财务人员可能会冒险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炒股,此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在涉及的贿赂犯罪中,一些领导干部会以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也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包括擅自将国家或集体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一旦股市下跌或操作失误,损失的将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05

信用卡套现炒股

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的过程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是属违法行为,被识别出来可能面临信用卡被冻结的风险。如果经过银行催收,不能及时归还欠款,情节严重的持卡人还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06

委托炒股

委托炒股是一种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受托人进行股票投资的炒股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受托人可能会利用信任进行欺诈,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如佣金支付纠纷、收益分配纠纷、亏损负担纠纷等。

案例警示: 2010年11月左右,罗某结识了“炒股高手”陈某,便把自有的证券交易账户委托陈某操作,当时账户价值900万元。陈某承诺:保证不会亏损,如有亏损,由其承担;如果赢利,利润的20%归其所有。由于股市低迷,罗某的股票账户严重缩水。双方于2012年10月28日订立一份《协议书》,由陈某保证于2013年3月底前归还金某900万元本金,亏或赢都由陈某自行承担或享有;逾期不能归还则支付违约金。因陈某并未履行约定,于是罗某在2013年7月22日更改了账号密码,收回了交易账户中仅剩的327万余元。罗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赔偿款及逾期利息。

协议书的约定无效:依据《协议书》内容,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委托行为为保本型理财,即保证金某的本金不受损失。保底条款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原则,应属无效约定。且该保底条款是《协议书》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可直接导致《协议书》的整体无效。

按过错分担损失: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罗某委托理财到收回账户当日,其实际亏损570余万元,对此损失,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因为罗某主张的净亏损额为564万元,低于实际亏损额,故法院确定陈某按罗某主张的数额支付赔偿款282万元。    

 

07

合伙炒股或者凑钱炒股

如果人数众多,法律关系不明确,收益与风险负担比例未明确可能导致争议,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如果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8

股票咨询

股票咨询是指专业的金融顾问或股票专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股票市场的分析和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股票咨询机构或个人,他们利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无知和渴望赚钱的心理,进行欺诈和误导。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该保持谨慎和理性的态度,不要轻信所谓的“股票专家”或“大神”。同时应该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股票咨询机构或个人进行咨询,并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09

炒股软件炒股

炒股软件是一种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工具,通常包括市场分析、财务数据、新闻资讯等功能。然而,有些炒股软件可能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投资者应该谨慎使用。盲目推崇炒股软件、“炒股神器”,这些其实是社交型股票投资平台,不是实盘,与现实存有差距,而且还有诈骗可能。

案例警示:吕某自2009年起,通过域名为www.zqjh88.com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张某某、岳某某等180余人资金共计50818000元,事实上,吕某并未进行理财投资行为,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填补期货交易的长期亏损,造成投资人数千万元经济损失。江苏高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

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钱

在婚内进行的大额支出行为,需要跟配偶沟通并且取得对方同意才能进行。

案例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范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裁定书,该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北京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你永远赚不到超出你认知范围之外的钱,除非靠运气;但是凭运气赚到的钱,最后往往又会凭实力亏掉,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你所赚的每一分钱,都是你对这个世界认知的变现;你所亏的每一分钱,都是因为对这个世界认知有缺陷而造成的。”股市是把双刃剑!我们既需要平稳的心态又需要理性看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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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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